抚顺石油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决定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为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的种类

1.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进步奖;

2.各级政府科技奖励的重复奖;

3.专利成果奖;

4.指定奖额的获奖项目;

5.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著作奖;

6.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论文奖。

奖励的等级与奖金标准

1.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进步奖: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标准

特等 获奖证书 2,500

一等 获奖证书 2,000

二等 获奖证书 1,500

三等 获奖证书 1,000

2.各级政府科技奖励的重复奖

对各级政府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奖项实行重复奖励。

重复奖励额度的计算方法为:上级奖励额×P×Q

其中:P为名头系数,Q为等级系数。 

P名头系数

P

我院为主

100%

我院为辅的第一完成者

75%

我院为辅的非第一完成者

50%

无我院名头

10%

Q等级系数

国家级

省部级

150%

100%

100%

75%

75%

50%

50%

25%

25%

10%

3.专利成果奖:

奖励等级 奖金标准

特等 2,500

一等 2,000

二等 1,500

三等 1,000

对于与外单位合作获奖的项目,按名头系数(P)折算后发放。

4.指定奖额的获奖项目

    本项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不再予以重复奖励)。对于与外单位合作获奖的项目,按名头系数(P)折算后发放。

5.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著作奖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标准

特等 获奖证书 2,500

一等 获奖证书 2,000

二等 获奖证书 1,500

三等 获奖证书 1,000

    对于有多个作者的著作,按名头系数(P)折算后发放,我院资助出版的著作其奖金为上述标准的50%

6.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论文奖

奖励级别 荣誉证书 奖金标准

特等 获奖证书 100

一等 获奖证书 80

二等 获奖证书 50

    对于有多个作者的论文,按我院第一作者(通讯联络人)发放。

评奖细则

1.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进步奖

    评奖范围是已通过技术鉴定尚没有获得市级(含省厅级)以上奖励的科技项目(以技术鉴定证书上记载的鉴定日期为准)。

评奖标准如下:

特等:鉴定结论(省部级以上鉴定)为国际水平或新增利税400万元/年以上;

一等:鉴定结论(省部级以上鉴定)为国内首创或新增利税200万元/年以上;

二等:鉴定结论(省部级以上鉴定)为国内先进或新增利税100万元/年以上;

三等:鉴定结论为其他或新增利税50万元/年以上。

2.各级政府科技奖励的重复奖

办理重复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具有获奖证书;
  2. 以各级政府表奖册记载的表奖单位与个人为依据。

3.专利成果奖

申请专利成果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专利权人必须有抚顺石油学院名称;
  2. 以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单位与个人为依据。

评定奖级的标准如下:

特等:获得批准的国外发明专利;

一等:获得批准的国外其他专利;

二等:获得批准的国内发明专利;

三等:获得批准的国内其他专利。

4.指定奖额的获奖项目

以上级批文为准(但不重复奖励)。

5.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著作奖;

    申请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著作奖的科技著作,必须是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科技著作(必须有统一书号)。按照著作上记载的出版时间及我院人员完成的字数为依据,评奖标准如下:

特等:国外出版的150万字符以上的科技著作;

一等:国内出版的 60万字以上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科技著作;

二等:国内出版的 40万字以上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科技著作;

三等:国内出版的 20 万字以上并在全国有影响的科技著作。

6.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论文奖

    申请抚顺石油学院科技论文奖的科技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刊物(必须有统一书号或统一刊号)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按照刊物上记载的出版时间及我院人员为依据,评定标准如下:

特等:被“SCI”、“EI”、“ISTP”、“SSCI”和“ISSHP”收录的论文;

一等:在国内一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国内外全球定期召开的国际会议收录论文集的论文;在国外五大检索刊源上发表或被非区域性、非两国间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收录论文集的论文;

二等: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国内一级学术会议收录论文集的论文;在区域性、两国间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收录论文集的论文。

其它

1.本办法自199911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抚顺石油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抚顺石油学院

199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