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石油学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区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199511日中石化总公司正式实施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条件

    1.鉴定范围限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取消对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的鉴定。

    2.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3.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有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1.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签定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2.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讲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或果,可以采取函审鉴定形式。

    三、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需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很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到科研处领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可以向省科委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书应在其预定的鉴定日期前两个月送科研处,科研处在十日内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2.组织鉴定单位从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鉴定资料应在鉴定日期前十天送交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3.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五、科枝成果鉴定的制度

    1.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技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2.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管理人员外,不得随意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3.科技成果鉴定会的具体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承担,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由科研处掌握使用。

    4.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枝术咨询费,经费同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5.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负法律责任。

 

 

 

                              一九九六年十月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