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石油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院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职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我院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我院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管理办法》,保护总公司及本院教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3.凡我院及我院教工申请的专利或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按本办法及有关专利方面的法规进行管理。
4.我院的专利管理工作范围,包括织织申请专利到专利权终止的全过程。
5.教育全院教工自觉遵守有关专利方面的法规,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保护本院的专利不受侵犯,我院教工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以便尽快组织调查处理。
二、我院专利管理体系及职责
1.我院专利管理体系由主管日常专利工作的院长、科研处处长、科研科科长、专利管理员,及各系、部主管科研工作的主任、各室主任和科研秘书组成。
2.主要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专利方面法规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普及工作。
(2)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3)管理我院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的有关专利工作。
(4)调解处理我院的专利纠纷,处理我院与外单位之间的专利纠纷。
(5)提供有关专利申报方面的服务工作。
(6)完成总公司专利管理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
三、专利申请与专利代理
1.本院各部门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必须填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申请中国专利申报书》(附表六),并经各级主管专利的领导审批后由科研处上报总公司专利成果处。
2.为保证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合法性,申请专利时,必须填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申请非职务发明中国专利审核报告》(附表一),经科、室和系、部有关领导审批后报送科研处,最后由主管专利的院长签署非职务发明证明后,才能办理非职务专利申请。
3.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维持专利的各种费用一般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科研经费中开支,也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专利转让后按附件一分配转让费);无科研经费的申请人,可以向科研处申请贷款,该费用从专利实施或转让后的费用中归还,或从以后获得的科研经费中归还。经院长特批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维持等费用由院长拨专款支付(专利转让后按附件二支配转让费)。
4.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取得国内申请号后8个月内,由发明人填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申请国外专利申请书》(附表八)由科研处到总公司核批。
5.需要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须先申请专利之后再进行技术鉴定。在技术鉴定、发表或展出后申请专利时,必须提供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6.属于保密技术范畴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必须经学院审批后报总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审批,再提交中国专利局,按保密专利处理。
7.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应由院有关部门进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资格审查。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作出显著的实质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8.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应先按上述规定在国内申请专利后,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主管专利的院长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
9.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认真准确地写好申请专利技术交底书。
四、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1.在执行上级交给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批准后专利归学院所有。
职务发明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派出参加各种合作和借调期间有约定者除外)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五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交付的其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使用本院的物质条件(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施工建设(含技术改造)、生产实践、产品更新、贮存运输、经营销售等活动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来我院进修、科技合作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除已有约定者外,专利权属于总公司及本院。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为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即本职工作外,同时完成我院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且不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内,没有得到本单位帮助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
4.对于某些难于分清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经协商按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学院可从经济收益中,从优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5.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颖,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有关法规办理。
6.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按总公司规定,按期填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专利维持,放弃理由申报书》(附表七)或《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国外专利维持、放弃理由申报书》由科研处送总公司核批。
五、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1.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时,必须经过主管专利的院长批准后呈报总公司审批。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六、专利实施
1.对于取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学院可建议本院有关部门实施或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凡我院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含非职务发明)签定许可合同后,应在科研处备案。
3.对于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我院职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实施其专利有困难时,学院可以协助实施。实施后,从专利使用费和(或)获得的利润中提成5%。
4.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引进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
七、关于专利纠纷
1.专利纠纷或争议包括下列内容:
(1)专利权受侵犯;
(2)专利使用费的纠纷;
(3)专利申请权;
(4)专利许可合同;
(5)发明人的认定;
(6)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争议。
2.调解和处理院内的专利纠纷。
3.处理涉及院外单位的专利纠纷。
八、关于专利的奖励与报酬
1.我院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1)我院的乙类专利,由课题组支付各项专利申请、审批、维持等费用的,学院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如下:
发明专利,奖励人民币1600元;
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人民币800元;
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人民币400元。
(2)我院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的奖金减半。
(3)由学院申请并支付各项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费用的专利授权后,学院按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奖励。
2.对于在专利授权、实施、获益、获奖及专利保护中做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使用、推广人员、专利工作人员的业绩,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我院的有效专利在院内实施后,每年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取报酬。其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税后留利中提取1~5%,外观设计专利在税后留利中提取0.5~5%,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4.我院的有效专利,许可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后,从收取的实际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10~2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入或设计人。
5.一项专利多次实施或多次许可时,每次都应按上述办法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6.为维护我院的有效专利,对首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发现侵权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从收入的专利赔偿费中纳税后提取1~5%做为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保密时,给予绝对的保密)。
7.为使发明创造更好地得到推广和应用,对实现许可合同的中介人给予报酬,从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做为报酬发给中介人。
8.上述奖励及报酬一律发给发明人(含本院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含本院共同设计人)和举报人,其他人不应分享。
一九九六年十月修定